您好:根据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五条规定
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;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;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。
根据您的描述,18.6万元的彩礼属于男方为缔结婚姻而给付的财产,具有浓厚的人身属性。在法律上,其返还与否主要取决于是否满足上述法定情形。
且在您持有的视频证据中,男方明确表示“让你走,彩礼不要了”,这是对彩礼返还事宜的明确表态。该证据如能证明其真实性,将在诉讼中对您极为有利,因为它直接表明了男方对彩礼处置的态度。如果该证据被法院采纳,且法院认为男方并非因彩礼导致“生活困难”,则您有很大可能无需返还彩礼。